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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公民投票制度公聽會@內政部 黃國昌老師及鍾芳樺老師部分 | 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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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公民投票制度公聽會@內政部 黃國昌老師會後受訪 | 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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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 |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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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0310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十六場公聽會 黃國昌老師發言 | 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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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40113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十五場公聽會 黃國昌老師發言 | 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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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0102 程序質疑 - 黃國昌 教授 服貿公聽會(第十四場) p1 |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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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2 程序質疑 - 黃國昌 教授 服貿公聽會(第十四場) p2 | 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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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2 程序質疑 - 黃國昌 教授 服貿公聽會(第十四場) p3 | 08:09 |
▲ 不過一開始我是必須要先呼應吳老師所說的,我非常喜歡他講John Rawls,無知之幕那樣子的概念,為什麼我今天特別要呼應吳老師這樣子的看法是,內政部在辦這場所謂的公聽會之前,在立法院通過初審了以後,行政院已經發了新聞稿,繼續去反對調降連署的門檻,繼續堅持要用50%投票率的門檻,如果這是行政院既定的立場的話,那我們今天開這場公聽會的目的何在?是開真的還是開假的?
▲ 那我要呼籲另外一位吳委員他說,行政院針對公投這件事情,這麼重要,應該要在電視上面多宣傳,這個我100%支持,那我甚至認為有必要,行政院如果還是像祕書長簡太郎在立法院裡面所講的那些話一樣的話,因為他有嚴重誤導國人有關於民主政治的概念,因此我也會建議行政院看要不要跟公共電視稍微商談一下,讓我們針對行政院如果還是繼續地,繼續地堅持自己這樣子的看法的話,看要由行政院委派哪些代表出來舉行一場電視辯論,我們點對點深入地來加以討論,這樣事情才可以談得比較清楚一點。
▲ 《公民投票法》從2003年開始,過去10幾年整個運作的經驗讓大家很清楚地知道這是一個人民沒有辦法使用的公民投票制度,導致我們受憲法保障的直接民權沒有辦法獲得真正的保障,那也因此鳥籠公投法的修正在民間社會已經長久呼籲了非常的久,那一直到今天,立法院在上個禮拜好不容易走出了委員會,初審通過了整個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版本,基本上那個版本是符合民間社會的期待跟我們要求回復民權的要求,那只不過非常遺憾的事情是說,在整個法案審理的過程當中,我們的執政黨他長久的把這個攸關於人民憲法直接民權的法案棄之不顧,那到審查的緊要關頭的時候,他們又企圖地想要用他先召開公聽會的方式來拖延。
不過在4月24號的時候,也就是立法院初審通過以後,行政院突然發了一個新聞稿,表示他們沒有辦法接受立法院所修正那樣的版本,認為連署的門檻跟50%投票率的門檻這些鳥籠的設計他們都還是要繼續維持,那非常諷刺的事情是說,行政院發這個新聞稿是在今天的公聽會以前就已經發了這個新聞稿,顯然行政院今天所召開的公聽會他們不是有心要召開這個公聽會,顯然心裡面早有預設立場,要不然怎麼會27號今天才要召開公聽會,24號就已經先發新聞稿了,表示行政院沒有辦法贊成補正公投法這樣子一個初審的結果呢?
▲ 主席,各位在場出席的專家學者,其實應大院內政委員會之邀,來參加這個公聽會,心裡有很多感觸,那主要的理由是說,在大院今年1月2號所舉辦的第十三場服貿的公聽會,以及接下來所舉辦的第十四場公聽會,我都在群賢樓八樓的大禮堂,就有關於大院到底目前是按照什麼樣的程序,或者是接下來進入實質審查的時候,要按照什麼樣的程序,去審理有關於兩岸服貿協議,曾經公開提出過疑問,就教於大院。 從那天開始到目前為止,我沒有得到任何的答案,我再強調一次沒有得到任何的答案,大院到底接下來應該要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訂的什麼程序來審理服貿協議?
▲ 那如果最後,今天大院的態度是,我不管立法的工作,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條例要立哪個版本,我們可能還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處理,那我無論如何我現在就是要開始進行服貿的實質審查,那就又回到我剛剛所提的問題,大院要按照什麼程序、什麼原則、什麼基準,大院可以做什麼事情,這些事情必須要先討論清楚,你才有開始進行服貿實質審查的依據跟常軌所可以遵循。
▲ 如果說針對3月17號所發生的那個荒謬的戲碼,有人要負責的話,我想除了張慶忠委員之外,我想除了張慶忠委員之外,行政院,行政院到目前為止,就這件事情責任的追究跟釐清都還沒有開始,到目前為止責任的追究跟釐清都還沒有開始。
▲ 那也就是說,行政院的立場從一開始到現在沒有改變過,大家只要把這次服貿通過的程序,把行政院版的版本的內容套進去的話,大家會很驚訝的發現,大家會很驚訝的發現,最起碼站在行政部門的立場,他們到目前為止的服貿,所有的處理包括張慶忠那30秒,全部都符合他們接下來要完成立法的監督審查機制,那如果目前臺灣社會大眾對於我們前面的服貿程序沒有辦法接受的話,我很難想像,殊難想像,殊難想像大家會接受行政院版這樣子一個草案的流程。
▲ 國民黨立委,請你們不要被押著當投票部隊。你們的總理,你們的總裁交給你們的遺產,不能這樣被糟蹋。別當歷史的罪人;在野黨立委,請不要失去理想性。你們在立法院把服貿卡到現在,值得肯定。但接下來的決戰,不能只靠議事台上的軀體衝撞。想佔據戰略高點,必須先站穩你們在憲政程序上的高度。有了這個高度,才能取得更多人支持你們的衝撞;民間的朋友:馬英九為了延長他自己的政治生命,要在三月就逼著服貿協議照本通過。我們面對政客黑暗的私心,不能只是成群結隊地裝聾作啞,任其操弄。
▲ 去年,運將劉進義自殺。他留下遺書說:「謝謝馬英九,給了我一個機會,做出一個困難的決定。」這個版本的服貿就此生效的話,台灣眾多的升斗小民,不知還有多少人要留下像劉進義這樣的遺書。
▲ 經濟部所提出來的報告說,根據目前國際的文獻,自由貿易的協議、外資的投資FDI並不會影響勞工的就業,這個是美國根據NAFTA以後所做出來的分析研究報告,它說NAFTA的失誤已經造成了美國全國性就業人口勞工失業的衝擊,畫出那個非常具體的圖,在美國各州當中所造成的job loss數字到底有多少?非常負責任,清楚地評估出來,請問這件事情我們經濟部有沒有做到?請問中經院的學者有沒有看到這樣的分析報告?如果有看到這樣的分析報告,今天在官方報告當中告訴我們說,不會造成就業的衝擊,整個是利大於弊,還會增加勞工的就業,請問依據何在?
▲ 左手邊PowerPoint秀的也是我今天有帶出整份評估報告,是美國當初在跟南韓簽訂FTA的時候,他們所提出來的就業衝擊評估報告,下一頁,整整46頁,非常清楚地告訴大家說,我的評估怎麼算出來的,在什麼樣子的情況之下,對於就業會有衝擊,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對於就業不會有任何衝擊,我要拜託勞委會的官員,這些報告在網上都有,回去看看自己今天所提交給立法院的報告,再回去看看別人在簽FTA的時候所提出來的報告,再摸著自己的心問自己,你們對得起人民嗎?下一頁。
▲ 在馬總統交給經濟部回覆給公民覺醒聯盟的書面回覆當中,有一段文字說,針對有關於黑箱服貿協議的質疑,經濟部他所為的回應是說,因應各國法律及制度不同,不宜援引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規定。
那看到這段文字,我彷彿時空錯亂,去年暑假社會各界以及學界,在對服貿協議談判過程當中的黑箱作業提出批判的時候,政府以及相關的媒體所提出來的辯護,是援引美國TPA的法制,說限時包裹談判,談判過程當中祕密是國際的慣例,當我們以美國法跟其他法的例子戳破了這個謊言以後 經濟部開始縮回去了,說各國法律制度不同,不要去援引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規定,那如果這句話是成立的,那恐怕經濟部要先呈給馬英九總統,馬總統你從去年暑假到今天所講的,都是錯的。
▲ 那請不要告訴大家,我承諾,官員的承諾在我國目前的政治社會當中,可信度如何,效力如何,我相信一般的社會民眾都有公評。
▲ 畢竟我國今天已經邁入了是一個法治的先進國家當中,如果說每一個到國會的議案當中,是按照個案的,來加以用喬的方式,用調整的方式,沒有一個法規固定製作的程序來加以進行的話,我相信臺灣的人民可能沒有辦法接受,從我國是一個法治國的觀點來看,也是一個極大的汙衊
▲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必須要非常直接的講,我完全搞不清楚大院,今天是按照什麼樣的程序,接下來打算按照什麼樣的程序,來進行服貿協議審查的工作。
▲ 我必須要非常沉重的指出來,有關於兩岸協議監督的立法完全,到目前為止,之所以空白,是國會以及行政部門長期怠惰卸責的結果,蕭萬長1997年、1999年兩度提這個法案,到國會當中,沒有審查完成,2008年,我們的大院一樣是透過決議的方式,要求陸委會把有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的草案,送到大院當中來,他沒有送來,大院到今天也沒有審質的審議。
▲ 我自己的經驗,剛剛有業者說我們不要恐共,我非常地贊成,在臺灣今天的問題不是恐共的問題,是媚共的問題,為什麼我會這樣子講?我自己作為作者,我第一本書,不是什麼大陸阿貓阿狗的出版社出的,北京大學出版社要求我授權,發行我在臺灣所出的書,我答應了,結果出來了以後,裡面內容給我隨便亂改,我非常的憤怒
▲ 第二次,北京大學著名的法學刊物《北大法學評論》再跟我邀稿,我跟他們說,邀稿可以,審核完以後,最後定稿,沒有我同意不准改一個字,不准改一個字,他們也同意了,北大編輯委員會用他們的名譽跟我保證,不會改一個字,結果等到我審核完定稿,我說ok,這個文字沒有問題,你們拿下去印,《北大法學評論》寄給我的東西,我寫的是我國,對不起,我寫的是臺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研議跟制定,只要我寫臺灣,全部把它改成我國臺灣地區,北京大學的出版社在中國發行的出版物擅自改我的東西,我的救濟程序何在?這真的只是出版印刷的問題嗎?這中間真的沒有統戰的問題嗎?
▲ 我們的台商有辦法在中國的法院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濟程序嗎?所有的中國法學者都知道,在行政救濟程序當中,在行政救濟程序當中,中國的行政救濟程序當中,最典型的問題就是什麼?立案難、判決難、執行難,陸委會做為主管機關,我要請教的第一個問題,有沒有聽過這三個名詞?這三個名詞的定義是什麼?如果有聽過立案難、判決難、執行難,這個行政救濟程序是空的,還是真的?中國的司法獨立嗎?面對行政官署的時候,法院有辦法像我國行政法院的法官腰桿子挺得起來嗎?如果沒有獨立的救濟程序的話,在我們的官方文本當中,去做這樣子美化的說明,負責任嗎?
▲ 第二個問題,一併請教勞委會跟經濟部,很多勞工朋友他們或許沒有充分的智識、機會到這個公聽會上面來表達他們的看法,大家擔心的是,簽了服貿協議以後,對於產業以及勞工的衝擊,當我看到勞委會的報告,基本上簡單來講就是,我不知道啦,問經濟部,各位如果去看美國TPA的法制,美國勞工部對於一個自由貿易協定,對勞工的衝擊,絕對不會膽子大到跟國會講說,我嘸災壓(台語),你如果不知道的話,你不是卸責是什麼?皮球踢給經濟部以後,我非常仔細的拜讀經濟部所提出來的報告,第二頁,倒數第三行,「多數文獻顯示開放外人投資對整體服務業並無排擠效果」,請主席今天裁示,要求經濟部就他所這一句話,講的立論依據,展開完整的文獻回顧,因為我拜讀了他下面所cite的文獻,我直接去看,裡面所cite的文獻,沒有辦法support他所講的話。
我們今天對於行政機關來講,你們說對業者、對勞工前景一片美好,都沒有負面的衝擊,你在文字上用電腦敲這幾個字出來,非常簡單,那問題是,你的預測錯誤,死的是別人家的小孩,你們打算要負什麼責任?你如果敢做這樣的預測,你最起碼support你這個說法的外文文獻,你好好的引,負責任的引,在討論服務業,結果你引比利時的文獻,人家在處理的是製造業,而且比利時的文獻,按照比利時所進行的empirical study,他最後出來的是,Crowding Out Effect是非常的significant,你們說長期以來,長期以後會翻轉,人家用的是may,用的是possible,有很多條件,有很多預設,你這些條件、這些預設都不講,你直接在官方的文字上,跟全臺灣的人民說,不會有任何負面的衝擊,這樣子的行政機關是負責任的嗎?